出品/化妆品观察
作者/蔡杏
“现在允许在备案人和生产企业都标注清楚的情况下,在(包装)盒子上写经销商信息了。”
昨日(4月22日),湖北某企业负责人透露了这一好消息。化妆品观察第一时间向其求证,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正式官方文件出台,但消息属实”。
自去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即新条例)及系列法规落地后,多地从业者曾反映,OEM企业作为注册人/备案人时,产品包装上不允许以“经销商”等方式标注品牌方企业。此前也出现过有类似标注的产品注册备案被驳回的情况。
上述负责人消息传播后,不少行业人士激动地表示,“品牌方可以‘亮明’身份了”。针对此事,化妆品观察致电咨询湖北药监局,但截止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消失”一年后,品牌方重获“身份”
上述企业负责人告诉化妆品观察,据可靠消息,代加工产品注册备案时,其化妆品包装盒上可以将品牌方标注为“经销商”了。但依然不建议直接标注“品牌方”,即不能标注“品牌方:xx公司”或“品牌属于xx公司所有”。
他表示,“这意味着,监管层在审核时开了一道口子”。
化妆品观察采访了解,行业人士对此消息纷纷拍手称快。这源于自去年化妆品新规实施以来,品牌方就几乎从化妆品包装上“消失”了。
按照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那么,代工生产的化妆品,品牌方该以什么身份出现?能否以监制、出品人、联合研发、经销商等形式来标注品牌方?针对这两点疑惑,相关法规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化妆品观察注意到,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对品牌方标注方式给出了解决方案,即“以‘联合研发’‘出品人’‘监制’等作为引导语标注了其他企业或机构名称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核实”。不过,在去年6月正式出台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这项内容却被删除了。
而在市场实际执行中,也屡次出现以“经销商”等身份标注品牌方,注册备案却被驳回的情况。
例如,去年11月,就有业内人士向化妆品观察透露,江苏省通知,“如果ODM企业作为注册备案人,则不可以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方,标注为经销商也不行”。
广州某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工厂在给某款产品进行备案时被驳回,原因之一便是,“产品标签上不建议标注出品人或经销商,易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
“这样标注,不利于主体责任的划分,存在委托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与国家的监管意图相违背。”在谈到此前相关注册备案被驳回的原因时,某业内法规人士如是表示。
但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品牌方不出现在花盒上,岂不抹杀了品牌本身的溢价?”
两大因素扼制,品牌方“露面”难
据化妆品观察了解,品牌方之所以在产品上“露面”难,缘于新规之下,其无法成为注册人/备案人。
按照新条例,成为注册人/备案人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1、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2、具备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3、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4、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这4点对于大多数品牌方而言都难以实现。譬如,短时间内如何招到质量安全负责人?又如何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广州峰品创意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杰锋直言,受制于此,品牌方新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大多由代工厂担任,而品牌方就成为新产品的经销商了。
与此同时,产品配方也是个“拦路虎”。新条例明确规定,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新品注册备案时,需提交“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某研发工程师指出,“产品配方是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优势和命脉所在,出于保密,必须掌控在生产工厂手里。”广州尊伊化妆品有限公司创始人陈来成也表示,“如果品牌方不采用授权生产方式,我们基本上不合作了。”
基于上述两点原因,不少品牌方都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注册人/备案人。如此一来,如何在产品上亮出自己的身份,就成了不少品牌方面临的难题。
李杰锋透露通常有两个解决办法,其一,由品牌方提供产品条形码,“条形码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当消费者扫条形码看产品信息时,自然就能看到产品的所有者即品牌方了”。
其二则是上文提及的,在产品包装上以“出品人”、“经销商”、“联合研发”、“商标持有人”等引导语方式标注品牌方企业。科丝美诗品质部法规经理南福顺也表示,品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品彩盒上标注上述引导语,以体现品牌自身。
此前,第二种方案在实际执行中曾多次“碰壁”。但如若湖北按照日前“传闻”所说已经放开这一备案审核,则无疑是给品牌方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湖北这一“风声”传出后,化妆品观察查询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发现,湖北研妆实业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31日备案的一款新品“曾博士酵母肌底液”,其产品包装平面图上,已经标注了“经销商:武汉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正是“曾博士”商标申请人。
上海早已率先“降低”门槛
按照要求,自今年5月1日起,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新规进行标签标识的,应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而此前监管部门一直未明确能否以“经销商”等方式标注品牌方,这无疑会对企业在标签标识的更新工作上产生一定的困扰和阻碍。
在某国产头部品牌负责人看来,“在这个节骨眼上,湖北率先明确了‘经销商’的标识问题,无疑会加快企业标签标识的更新工作”。
某工厂负责人即表示,“之前备案时曾标注有‘经销商’,一直担心后期要求整改,现在可以放心了”。
“无论是品牌方还是工厂,这都是利好消息”,上述湖北某企业负责人如是表示。
一方面,无法担任注册人/备案人的品牌,愿意在产品上以其它形式进行标注,以体现品牌价值,“不能让消费者觉得,产品跟品牌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样不容易建立信任感,不利于品牌的发展”;
另一方面,倘若品牌方在营销宣传时存在违法行为,监管层也可以直接找品牌方问责,对生产企业也是一种保护,“代工厂作为注册人/备案人承担所有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品牌方也应担起营销和销售过程中的责任”。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湖北如今率先开了口子,其他省份可以效仿,“相信以后全国都会允许产品标注品牌方”。
而化妆品观察搜索发现,上海地区早在湖北之前已悄然放开了相关注册备案政策,甚至可以直接标注“品牌方”了。
以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新品“橘朵轻水雾唇釉#S10”为例,国家药监局备案查询系统显示,该新品于4月15日完成备案,其产品包装平面图上,标注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同时也标注了“品牌方:上海橘宜化妆品公司”的信息,而橘朵正是上海橘宜化妆品公司旗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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