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杏
来源:化妆品观察
针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正在加强。
2月19日,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化妆品行业的有2例,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皙莱雅”)因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94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雅”)因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此次监管部门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的公布,释放出一个信号:在规范化妆品行业、监管化妆品安全层面,既要予以重锤,也要切实落地。
而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新条例的落地实施,对于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查处将更为严格。
01 夸大功效宣称被严禁
据了解,皙莱雅主要存在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虚假宣传等三个问题。
经查,皙莱雅所销售的批号为20190112和20190122的两批次美颜霜,合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市监局查办皙莱雅案
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而在对上述美颜霜进行推广宣传时,皙莱雅使用了“CCTV央视合作伙伴品牌”,及“一瓶解决肌肤10大问题——暗黄、粗糙、痘痘、痘印、湿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脸过敏、毛孔粗大、肤色暗沉”等描述,却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
因此,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皙莱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而从今年开始,类似虚假宣传行为不再只是违反了广告法,还违反了新条例的相关条款。
新条例总计80条规定,其中增加了功效评价的内容,涉及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责任主体、功效宣称的依据以及惩罚力度。内容显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违规者,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处1-3万元的罚款。
截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皙莱雅宣称有“祛斑美白”功效,却无法提供该商品具备宣称功效的相关实验报告等材料,这与新条例的以上规定显然也是相悖的。
由此不难看出,新条例落地实施后,在禁止化妆品夸大和虚假宣称功效上将给予更多约束,从而推动化妆品宣传推广变得更加规范。
02 对禁用原料的监管更严苛
弘雅则在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上栽了跟头。
经查,2016年弘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140盒、”VC精华抗氧化嫩肤美白面贴膜”118盒,这两款产品含有“祛斑”“美白”功效,均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并未取得批准文号。
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查获的违法产品
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而“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类物质,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因此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弘雅使用禁用原料,以及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而被依法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事实上,这并非弘雅第一次因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登上“黑榜”。食药监总局公布的《2017年29批次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抽检不合格》名单中,弘雅就赫然在列,其与广州上官氏化妆品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渲婷黄金蜗牛祛黄淡斑蚕丝面膜和渲婷祛黄淡斑蚕丝面膜为假冒产品,产品检出含有曲安奈德醋酸酯、倍他米松、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损害人身体健康的成分。
屡犯不改的弘雅,最终落得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下场。
而已实施的新条例,对原料的监管更为严苛。根据新条例要求,注册人、备案人需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新条例正式实施,《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文件也先后出台,通过增补、删除、修订,完善原料数据库,将进一步为化妆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03 化妆品监管执行力度加强
据悉,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从2019年9月持续至2020年12月,其间,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达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足见对化妆品监管执行力度之大。接下来,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将是专项整治对象之一,势必以更大的执行力度来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而自新条例于今年元旦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级监管部门已经在执行上积极跟进。
截至目前,江苏、浙江等省已开出首例适用于新条例的罚单:南通市通州区一家从事研发销售化妆品的企业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被扣押相关物品并被立案处理;温州某日用品经营企业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科颜氏”金盏花爽肤水、“ROSE”玫瑰水、“菲洛嘉”面膜等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新条例被处以罚款合计1.6万余元。
同时,青海、湖南、甘肃、广东、四川、江西、北京等地陆续发布了化妆品抽检通告,曝光了多批次不合规范标准的化妆品。而国家药监局也曾于1月通告25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以及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等3个公司的停产整改的通知,今日(2月20日)还发布了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
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背后,反映了国家对化妆品行业违法行为的整顿执行力度逐步加强。而夸大功效、假冒伪劣、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是化妆品的主要雷区,待围绕新条例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落地实施后,美妆行业的违法乱象有望得到进一步遏制。
24小时热榜
查看更多